水法方位辯

水法方位辯
請書論水法者,有謂來水宜生方,去水宜死方,或依來龍、坐山、向上起例,以定生旺休囚。又有“三合水”之說:寅午戌、申子辰六向屬武曲管局;癸艮甲辛四向屬廉貞管局;巽丁坤艮壬五向屬破軍管局,皆宜右水倒左為吉。
巳酉丑、亥卯未六向屬巨門管局;乾丙二向屬貪狼管局;乙向屬祿存管局,皆宜左水倒右為吉;反之則兇。
又有謂:貪狼、武曲之水宜來不宜去,文曲、廉貞之水宜去不宜來,巨門、輔弼之水來去皆可,破軍之水來去俱兇。乾坤之水可去不可來,巽水可來可去;寅申巳亥四生水宜來不宜去,辰戌丑未四庫水宜蓄不宜流。
又有“乙丙交而趨戌,辛壬會而聚辰,斗牛納庚丁之氣,金羊收癸甲之靈”之語。論辰戌丑未四墓水者,分屬五行:子寅辰乾丙乙屬金為陽為公,午申戌坤壬辛屬木為陰為母,卯巳丑艮庚丁屬水為陽為子,酉亥未巽甲屬火為陰為孫。

又有“四經水”之說:來水生向、克向為吉;向生來水、向克來水,或去水克向、向克去水,皆為兇,此即玄空水法。又有“生入克出為進神,生出克入為退神”之論。
又有以方位論吉水者:艮巽兌為陰催官水,丙丁庚辛為陽催官水;亥為天建,艮為地建,丁為人建,卯為財建,巽為祿建,丙為馬建,謂之“六建水”。艮貪狼水主官貴,巽巨門水主財祿,兌武曲水主人丁,是為“三吉水”。
又有謂巽丙丁為“三陽水”,艮丙丁兌為“長壽水”,丙丁為“赦文水”。卯為寶倉,巽為文筆,丙為金堂,丁為玉門,辛為學堂,是為“五吉水”。艮丙巽辛兌丁為“六秀水”;庚酉辛為“金階水”;乾坤艮巽流去為“御街水”;卯龍見庚水為“納甲歸元水”。
又有“大神、中神、小神”之說:乾坤艮巽為大神水,申庚丙壬為中神水,乙辛丁癸為小神水。小神宜流入中神,中神宜流入大神,大神不可流入中神小神。更有謂大神小神須合祿馬貴人,先用支神,次用干維;或三折內忌用支神,三折外不論;或專用干維,全棄支神。
又有禁忌之水:子午卯酉為“桃花水”,寅申巳亥為“劫煞水”,辰戌丑未為“黃泉水”。庚丁向見坤水,乙丙向見巽水,甲癸向見艮水,辛壬向見乾水,亦為黃泉水。更有“八曜煞水”:乾忌午水,坎龍忌辰水,艮龍忌寅水,震龍忌申水,巽龍忌酉水,離龍忌亥水,坤龍忌卯水,兌龍忌巳水。諸法紛紜,難以盡述。

然究其源,諸說之謬,始于卦例之徒,雜以星命之學,如長生、桃花之說,皆附會而成。彼此矛盾,莫衷一是,雖欲用之,何所適從?故劉公有言:“一切置之弗論可也?!?/span>
蓋地理四用,龍穴為主,砂水為輔。龍真穴正,則砂水自然合法;縱有小疵,亦有裁剪之法。豈可執星卦方位,以定水之吉兇哉?楊公云:“水似精兵,進退由將?!彼獌?,全在龍之主宰,豈可舍主而從賓耶?
至于水法之妙,惟郭景純《葬書》言之最詳?!稌吩疲骸爸烊冈从谏鷼狻?,謂水居穴前,名曰朱雀。氣為水母,水為氣子,水源實由生氣所溢,故曰“源于生氣”。
“派于未盛”,言水源初分,勢尚微弱?!俺谔?,謂眾水匯聚明堂,氣勢旺盛?!皾捎趯⑺ァ?,謂水將去而先潴為澤,蓄勢將歇?!傲饔谝蛑x”,謂水流出處,砂交水鎖,如關因物,不令氣泄?!耙苑挡唤^”,謂水反漬以養氣,氣水相生,循環不斷。“法每一折,潴而后泄”,欲其曲折停蓄,不直瀉而去?!把笱笥朴?,顧我欲留”,言水之眷戀有情。“其來無源,其去無流”,謂來遠莫測,去曲不見。通篇所論,皆水之形勢性情,何嘗有一語及于方位?

再觀卜氏《賦》論水,亦惟辨其屈曲、朝迎、顧戀、澄凝,未嘗片言涉于星卦方位。今之術家,動輒依星卦方位論水者,比比皆是;能舍方位而專論形勢性情者,百無一二。
其弊有二:一者,父師相承已久,非上智之人,難破俗見,此失在不明;二者,形勢論水,吉兇易辨,無法飾偽,利葬家而不利于術者,故執舊說而不改。是以尋地之際,往往吉地不葬,葬者反兇,惑世誣民,莫此為甚,誠可嘆也!
嘗覆驗舊墳,凡水法合形勢而方位不合者,發福者眾;方位合而形勢乖逆者,發者絕少。益信水之吉兇,不在方位星卦,而在形勢性情。
今以水之情勢宜忌,總括于下:
來水要之玄屈曲,去水要蜿蜒回環;
橫水要灣抱有情,逆水要遮攔有力;
水流宜平緩,潴蓄宜澄清;
抱水不欲裹身成割,朝水不欲沖射破面;
遠水不欲細小如絲,近水不欲逼割墓堂;
大水不欲蕩漾無收,對水不欲斜飛反走;
高水不欲傾撲壓穴,低水不欲空曠無依;
靜水不欲板滯不動,眾水不欲分流四散;
水色宜清可鑒,水聲宜柔可聽,水味宜甘可嘗。
合此者為吉,反此者為兇。明乎此理,則水之利害昭然若揭,又何須拘泥于方位星神、生旺休囚之說哉?水法之要,惟在形勢性情而已矣!

綜上所述,諸家水法,徒增紛擾,皆非根本。龍為生氣之本,穴為乘氣之樞,砂水皆其枝葉耳。
龍真則氣正,氣正則砂水自順。若專務水法方位,舍本逐末,猶執枝而忘本,豈能得地理之真諦?
故論水者,當以《葬書》為宗,察其源流屈曲,朝抱有情,潴蓄停蓄,關鎖嚴密。如是則水為我用,生氣凝聚,福澤綿長。
若徒泥于某向某水、某來某去,而不知審龍察勢,辨氣尋脈,則雖滿口經文,終為盲人說象,何益之有?
是以地理之學,貴在明理,不在拘法。理明則法自通,法執則理反蔽。水法之妙,豈在方位之繁辭?
惟觀其情勢,察其動靜,審其向背,辨其清濁,即可決其吉兇。若能如是,則雖百家異說,皆可一笑了之,又何須輾轉困惑于生旺死絕之間哉?




